黑木耳标准 GB/T 6192-2008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黑木耳[拉丁学名:Auricularia auricula (L. ex Hook. ) Underw]干制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经过热风、晾晒、干燥加工的黑木耳干制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009. 3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 10植物类食品中粗纤维的测定
GB/T 5009. 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532 食用菌灰分测定
GB/T 12533 食用菌杂质测定
GB/T15672食用菌总糖含量测定方法
GB/T 15673食用菌粗蛋白质含量测定方法
GB/T 15674食用菌粗脂肪含量测定方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黑太耳Auricularia auricular
隶属于担子菌亚门(Basidiomycotina)、木耳目(Auriculariales)、木耳科(Auriculariaceae)的可食用的大型真菌。
3.2拳耳fisted fruit body
在阴雨多湿季节,因晾晒不及时,耳片互相粘裹而形成的拳头状的黑木耳。
3.3薄耳thin fruit body
在高温、高湿条件下,采收不及时而形成的色泽较浅的薄片的黑木耳。
3.4流失耳 damaged fruit body
高温、高湿导致木耳肉质破坏、胶质溢出、失去商品价值的黑木耳。
3.5 干湿比 dry-wet ratio
黑木耳干制品与浸泡吸水并滤去余水后的湿黑木耳质量之比。
3.6 杂质 extraneous matters
除黑木耳以外的一切有机物和无机物。
4要求
4. 1感官指标
4.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4.3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3规定
4.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5试验方法
5.1感官检验
5.1.1色泽、形态大小、气味
采用手握、耳听、鼻嗅、目测的方法进行感官检验。
5.1.2 形态大小
将被检木耳用网扎直径为3 cm、2 cm和1 cm的筛网判断等级。
5.1.3耳片厚度
用读数值0. 05 mm的游标卡尺测量耳片中间的厚度。
5.1.4 杂质
按GB/T 12533规定的方法测定。
5.1.5拳耳、薄耳、流失耳、虫蛀耳、霉烂耳
随机抽取样品500g(精确至0.1g),分别拣出拳耳、薄耳、流失耳、虫蛀耳、霉烂耳,用感量为0.1g的天平称其质量,按式(1)分别计算样品中的拳耳、薄耳、流失耳、虫蛀耳、霉烂耳的质量分数,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X=m1/m×100 (1)
式中:
X——拳耳、薄耳、流失耳、虫蛀耳、霉烂耳的质量分数,%;
m1——拳耳、薄耳、流失耳、虫蛀耳、霉烂耳质量,单位为克(g);
m——样品的质量,单位为克(g)。
5.2理化检验
5.2.1干湿比
称取样品100. 0 g(精确至士0. 1 g),将样品放人室温下水中浸泡4h后,取出用漏水容器滤尽余水,直到不产生水滴为止后称量,按式((2)计算干湿比,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Y=1:(m1/m) (2)
式中:
Y——样品干湿比;
m1——样品湿重,单位为克(g);
m——样品干重,单位为克(g)。
5.2.2水分的测定
按GB/T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灰分的测定
按GB/T 1253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总糖的测定
按GB/T 1567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粗蛋白质的测定
按GB/T 1567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粗脂肪的测定
按GB/T 15674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 粗纤维的测定
按GB/T 5009. 10规定的方法测定。
5.3卫生指标的检验
5.3.1 总砷
按GB/T 5009. 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 铅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总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5.3.4 镉
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6检验规则
6.1组批规则
同一产地、同一批次、同一等级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6.2 抽样
6.2. 1抽样数蛋
在整批货物中,包装产品以同类货物的小包装袋(盒、箱等)为基数,散装产品以同类货物的质量(kg)或件数为基数,按下列整批货物件数的基数进行随机取样:
——整批货物50件以下,抽样基数为2件;
——整批货物51件一100件,抽样基数为4件;
——整批货物101件一200件,抽样基数为5件;
——整批货物201件以上,以6件为最低限度,每增加50件加抽1件。
小包装质量不足检验所需质量时,适当加大抽样量。
6.2.2抽样方法
在整批货物中的不同部位抽样,每件深入耳包中心处抽取100g,把抽取出的样品置于铺垫上,充分混合后,以四分法分取需要数量样品,装入密封样品袋。
6.3检验分类
6.3.1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者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水分、标志和包装。检验合格后,附合格证万可交收。
6.3.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的全部规定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b)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c)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技术和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
6.4判定规则
6.4.1卫生指标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则到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其他指标如有一项不合格,允许在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4.2 在判定级别时,若各指标间所对应级别不一致,则按照舍高取低原则,判定该产品为较低等级指标对应的等级。
6.4.3因净含量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时,允许经适当处理后再有复验;复验项目、检查水平和合格质量水平仍按原要求,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
7 标志、标签
7.1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等级、质量或数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7.2 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要求。
8 包运输和贮存
8.1 包装
8.1.1包装材料应坚固、洁净、干燥、防湿、无破损、无异味、无毒、无害。
8.1.2每批产品所用的包装、质量单位应一致。
8.1.3包装检验规则:逐件称量抽取的样品,每件的净含量应不低于包装外标志的净含量。
8.2运输
8.2.1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避免机械损伤。
8.2.2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物、无杂物。
8.2.3防日晒、防雨淋、不可裸露运输。
8.2.4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和鲜活动物混混运,不得用有毒(害)或受污染的运输工具运载。
8.3 贮存
8.3.1置干通风良好、阴凉干操、清洁卫生、有防潮设备及防霉变、防虫蛀和防鼠设旅的库房贮存。
8.3.2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和易于传播霉菌、虫害的物品混合存放。